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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2日  阅读:3417

 

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和管理办法

 

根据玉政办发〔2012〕287号文件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科学、持续地开展我馆的藏品征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一条  设立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职能为:

(一)定期召开全馆藏品征集计划与总结专题会议,结合馆藏基础、馆藏特色、展览规划和征集线索,制定藏品征集短、中、长期规划,编写年度藏品征集的计划方案与总结报告。

(二)组织馆内外专家开展拟征集藏品的鉴选评估和定级。(三)组织全馆相关业务部门实施藏品征集,规范征集流程。(四)开展藏品征集宣传和捐赠倡议,收集征集线索。

(五)实施藏品征集经费的筹集、动态管理和监督。

(六)实施藏品征集绩效考核。

第二条  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由馆长或分管领导直接领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物保护与研究部,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组成。藏品征集由文物保护与研究部实施。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反映桂东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

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桂东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 反映桂东南地区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

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四)桂东南地区历史上各时代的工艺美术品。

(五)桂东南地区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

术、宗教信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

实物。

  • 反映历代桂东南地区及与桂东南地区有关的知名

的代表性实物。

  •  藏品征集对象

(一)石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商代以后历代石制工具、器物。

(二)玉器:包括历代玉器、宝石、珍珠、水晶、玛瑙、珊瑚、青金石等。

(三)陶器:包括历代陶器、陶俑、泥塑、陶范、紫砂等。

(四)瓷器:包括历代瓷器、窑具等。

(五)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境

造像、兵器等。

(六)铁器:包括历代铁器、铁制武器等。

(七)其它金属器:指不属于铜、铁器的其他金属器,如金银器等。

(八)牙骨器:包括甲骨、象牙、牛角、犀角、玳瑁等。

(九)砖瓦:包括建筑砖瓦、墓砖、画像砖、空心砖等。

(十)石刻:碑碣、墓志、造像、经幢、画像石、石雕等。

(十一)漆木器:包括漆器、木器、竹器等。

(十二)织绣品:包括丝织、棉织、毛织、刺绣、服装、各

种绣品。

(十三)符牌印章:包括金、银、铜、铁、石、牙、玉、瓷、木、玛瑙、琥珀印章和玺印、封泥、符牌等。

(十四)书画:包括绘画、书法、写经、版画、年画、名人手迹等。

(十五)文房用具:包括笔、墨、纸、砚、洗等。

(十六)货币:包括铜钱、铜元、镍币、银币、纸币、代用券、股票、汇票、钱范、钞版等。

(十七)碑贴拓本:包括金石拓片、法帖等。

(十八)古籍善本:包括木刻本、稿本、手抄本、精印本、红印本、蓝印本等。

(十九)文献契约:包括档案、文书、契约、诰命、圣旨、书札、稿件等。

(二十)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

(二十一)宣传品:包括传单、标语、宣传画等。

(二十二)文件:包括重要文件原件和文件原件不存在的早期翻印件。

(二十三)徵章:包括奖章(勋章)、纪念章、像章、证章等。

(二十四)牌匾:包括招牌、匾额等。

(二十五)票证:包括粮票、油票、布票、粮油证、户籍证、土地证、毕业证、结婚证等。

(二十六)工具类:各种农业用具、工业用具、生活用具、特殊用途的用具、工具等。

(二十七)建筑构件类:包括门、窗格、雕花板、石柱础等。

(二十八)杂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第四章  征集方法和原则

第五条  调拨

对于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玉林市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文物,经双方协商后,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拨。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完成后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移交

    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玉林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借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玉林市博物馆支付一定数额的借展费。

第八条  联合办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丰富玉林市博物馆陈列展示的内容。

第九条  捐赠

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无偿捐赠给玉林市博物馆。玉林市博物馆在接受馈赠之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并颁发荣誉证书或收藏证书。收据中标明所捐赠藏品的名称、年代、质地等。

第十条  交换

国有收藏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与玉林市博物馆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藏品,补充、丰富各自的藏品。

第十一条  购买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物进行购买。由玉林市博物馆组织专家鉴定。鉴定后,参考市场行情对符合标准的文物给予评估,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予以购买。

第十二条  复仿制

在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玉林市博物馆急需的、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  征集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召开全馆藏品征集计划专题会议,申报次年藏品年度征集计划方案,包括藏品征集方向与重点、人员分工、经费预算等。方案经委员会批准后,作为次年度藏品征集实施依据,并纳入全馆次年专项预算。

第十四条  临时获取的藏品征集线索应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征集小组书面提交拟征集意见和请示,报馆领导请示。经请示同意后按照以下流程程序进行征集:

(一)清点造册,统计文物基本资料。各文物征集小组要认真填写《玉林市博物馆文物征集记录表》和《玉林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拟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鉴定组进行筛选、鉴定。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由玉林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按《玉林市博物馆捐赠办法》进行奖励;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由玉林市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三)建立、完善征集文物档案。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

(四)统一移交、入库。经鉴定后,按照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玉林市博物馆造册收藏。

 

  • 征集经费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每年文物征集业务工作计划,测算征集文物所需要的资金,市财政每年将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安排。

十六  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馆财务对藏品征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  玉林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委员会按年度编写藏品征集成果报告和征集经费使用情况汇报,由藏品部存档

十八  藏品征集应充分考虑拟征集藏品的必要性、市场行情、价格合理性。藏品征购价格不应高于本馆委员会或广西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的鉴选评估价格;通过竞拍方式征集藏品,竞拍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广西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最高估价的10%;接受藏品捐赠,其物质奖励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藏品估价的10%.

十九  藏品征集应手续完备, 资料齐全。藏品征集、鉴选、评估等环节的参与人员须相应地在征集请示。合同、鉴选征集意见、征集凭据等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单位名 义和经费为自己或他人征集藏品,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玉林市博物馆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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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时间:每周二至周日的9:00-17:00对外开放,周一闭馆集中学习;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将提前公告参观时间。

二、本馆对常规展览实行免费参观,观众凭有效证件免费领取门票入馆参观。

三、为保障文物安全,营造文明参观环境,请观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四、如遇我馆重大或临时性活动,须遵从我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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