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文物保护与研究部主任负责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文物保护与研究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3、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
二、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为来源合法,收藏者寄存、代保管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收藏者和玉林市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3、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入库前,须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法详细登记,留存完备的影像资料。
4、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5、、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玉林市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6、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玉林市博物馆进行展示,应于展示前征得收藏者同意。展示过程中是否标明收藏者个人信息应由收藏者决定。
7、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我馆《玉林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7、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玉林市博物院了解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联系电话:0775—2830325。